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问及财务人员,基本都是信手拈来,无非是三大指标: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然而,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很多企业还是出现了问题。
这是怎么回事?
错误确认方法
部分企业,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企业资产总额:
1、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或者:
2、资产总额=月资产总额合计÷12
很多企业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得到的资产总额数据来跟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中的资产总额比较,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这两种算法都有可能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1、因为错误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使原本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被错误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优惠,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面临处罚风险;
2、因为错误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使本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误认定为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失所得税政策优惠。
错误二:职工人数
企业在计算职工人数时,所犯的错误跟资产总额的情况基本相似,不再多做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错误三:应纳税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的第三个指标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也就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很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处在小型微利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临界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人为调节方式,使企业的此项财务指标符合确认标准,享受了所得税政策优惠,却给企业留下了税收风险,需要警惕。
正确的计算方法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热点问题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可根据该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自行在预缴表上填报优惠享受情况。
2.一个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如何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如果需要更多会计税法知识请加微信69580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