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点击查看原文)文件规定:
3.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
4.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
5.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
6.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7.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8.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9.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
10.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13.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
14.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15.按照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16.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按照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实名信息采集范围。
17.推行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双方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相关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
18.打通省际之间、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横向通道,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情报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控能力。
19.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缩短评价周期。
20.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
23.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24.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加大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25.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26.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由限时办结改为即时办结,大幅缩短办理时间。
27.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28.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
29.试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
30.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33.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
3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35.推进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36.省税务机关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国税、地税业务省内通办,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项。
37.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
38.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
39.打通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壁垒,扩大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
40.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上网发布渠道和形式,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
43.结合我国国情、税情,建立纳税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纳税人评价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成效的机制。
44.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
45.完善简易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
46.严格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进一步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47.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纳税人的核定结果基本相当。
48.推行核定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
49.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
50.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
53.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54.省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55.加强进户执法计划管理,合并进户执法事项,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56.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57.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后追责。
58.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59.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
60.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等。
63.推动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便利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干部操作。
64.加强统一运维管理平台应用,全面提升系统运维、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的支撑保障能力。
65.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同步开展税务信息系统自查和信息资源普查,清除“僵尸”信息系统,提出本单位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和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国家统一规定将整合后的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66.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问题数据发现、分析、修复机制,从源头修复问题数据。
67.有序开放税务总局集中数据的接口和查询权限,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准确获取数据查询结果。
68.健全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快推动前后台、系统间、各层级、国税地税、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聚合,为税收服务与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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